泰国外商营业执照泰国业务
泰国的商业法只为泰国国民保留某些权利。因此,外国投资者在泰国经商时面临某些限制。《外商经营法》(FBA)BE 2542(1999)旨在规范涉及外国国民和实体的商业运作和活动。
《外国营商环境法》第 4 条对外国人的定义如下:
1. 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
2. 未在泰国注册的法人;
3. 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具有以下描述:
1. 为法人,其资本份额至少有一半由(1)和(2)项下的人持有,或为法人,其投资额至少相当于(1)或(2)项下的人所投资的总资本的一半;并且
2.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或注册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或经理,其为(1)规定的人员。
4. 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其至少一半的资本股份由(1)、(2)或(3)项下的人员持有,或由(1)、(2)或(3)项下的人员投资的法人,其投资额至少相当于其总资本的一半。
需要注意的是,有意申请外商营业执照的外国人的资格和基本要求。《外商经营法》第 16 条列出了以下资格,并且不得受到以下禁止:
1. 年龄不小于20岁;
2. 在沙特拥有住所或根据移民法获准暂时进入沙特;
3. 不属于无行为能力或准无行为能力的人;
4. 非破产者;
5. 未因本法或国家执行委员会于 1972 年 11 月 24 日颁布的第 281 号通知所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而受到法院判决的处罚或被责令缴纳罚款,除非在申请执照之日前至少五年内已被解除职务;
6. 未曾因诈骗、欺骗债权人、挪用公款或违反刑法规定的贸易罪、欺诈公众贷款罪或移民法规定的罪而被法院判决监禁,除非在申请执照之日前已被释放不少于五年;
7. 在申请执照之日前五年内未持有根据本法或根据国家执行委员会第 281 号通知(1972 年 11 月 24 日印发)颁发的执照且该执照被吊销。
以法人为申请人的,该法人之外国董事、经理或营运负责人亦须具备资格,且不得有第一项所列禁止情形。

《外商经营法》规定了三类商业活动:
清单一:禁止外国人进入的行业
严格意义上来说,由于特殊原因,下列业务不允许外国人经营:
1. 报刊、广播电台或者广播电视台业务;
2. 水稻种植、种植或农作物种植;
3. 畜牧业;
4. 天然林的林业和木材加工;
5. 渔业,仅限于在泰国水域和泰国特定经济区捕捞水生动物;
6. 泰国药草的提取;
7. 交易和拍卖泰国的物品或具有历史价值的物品;
8. 制作或铸造佛像、僧钵;
9. 土地交易。
清单2:有条件允许外国人从事的业务
《外商经营企业法》第 15 条规定,外国法人可以经营清单二中规定的任何业务,但前提是其不少于 40% 的股份由泰国国民或本法规定下非外国人的法人持有。
属于第二类的商业活动是与国家安全或保障有关或对艺术、文化、传统、习俗和民间传说手工艺品或自然资源和环境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
清单 3:泰国国民尚未准备好与外国人竞争的业务
清单 3 中列出的活动被指定为泰国国民尚未准备好与外国人竞争的业务。为了让外国人从事清单 3 中列出的活动,外国公司必须在开始活动之前申请并获得外商营业执照。以下业务活动如下:
1. 稻米加工及利用稻米和经济植物生产面粉;
2. 仅涉及水生动物孵化和饲养的渔业;
3. 来自成年森林的林业;
4. 胶合板、单板木、刨花板或硬质纤维板的生产;
5. 石灰生产;
6. 提供会计服务;
7. 提供法律服务;
8. 提供建筑服务;
9. 提供工程服务;
10. 建筑业,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在公用事业或交通运输领域建设用于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建筑物,需要使用专用设备、机器、技术或专业知识,外国投资者的最低资本为 5 亿泰铢或以上;
2. 部长条例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建筑
11. 经纪或代理业务,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作为证券销售或购买的经纪人或代理人,或作为与农产品或融资工具或证券的期货交易相关的服务的经纪人或代理人;
2. 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生产或提供服务所需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购买或采购的经纪人或代理人;
3. 作为经纪人或代理人,从事国内制造或进口商品的国内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或购买、采购、分销或收购,其性质为国际贸易,最低资本为一亿泰铢或以上,来自外国人
4. 担任部长级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经纪人或代理人
12. 以拍卖方式出售,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拍卖销售,其性质涉及国际竞标除古董、古物或艺术品以外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泰国的艺术品、手工艺品或古物或具有该国历史价值的物品;
2. 部长条例 20 规定的其他类型的拍卖销售
13. 与传统农产品或法律尚未禁止的农产品有关的国内贸易;
14. 零售各类商品,总最低资本金额低于 1 亿泰铢,或每家商店的最低资本金额低于 2000 万泰铢;
15. 每家商店最低资本金额低于一亿泰铢的各类批发;
16. 广告业务;
17. 酒店业务,但酒店管理服务除外;
18. 带导游游览;
19. 食品和饮料的销售;
20. 植物品种的培育、繁殖或开发;
21. 其他服务业,但部长条例规定的服务业除外。
根据上述定义,如果一家有限公司的大多数股份由泰国人持有,则该公司被视为泰国公司,因此不受该法的约束。这意味着,外国人通常可以参与从事限制性业务的公司最多 49% 的股份。超过这个数字,就必须遵守批准要求。严格来说,如果一家公司从事限制性业务,则大多数外国股东都必须申请外商营业执照 (FBL)。
对于外国人的最低资本要求一般为 200 万泰铢,对于清单 2 或清单 3 中的外国人,最低资本要求为 300 万泰铢。
有一些豁免规定允许外国人在泰国设立企业,且大多数所有者都是外国人。《泰国-美国友好条约》就是其中一项豁免。根据该条约,大多数股东和董事必须是美国公民才能享受 FBL 豁免。
与《泰美友好条约》类似,泰国投资促进会 (BOI) 是另一项豁免,可能允许外国人通过持有多数股权在泰国经营业务。外国投资者可能持有受促进项目的多数股权或全部股权,具体取决于 BOI 的考虑。此类 BOI 促进的公司不会受到 FBA 的限制。

外国人欲在泰国从事《外商经营法》第2类或第3类清单中所列的业务,必须先向有关部门取得“外商经营许可证”,然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应提交给商业部,由内阁或外国商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当局将使用各种标准来考虑拟议业务运营的影响,例如对国家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利弊、企业规模、当地就业等。当当局认为该业务能提供更多好处并保护和促进泰国利益时,批准营业执照申请的可能性更大。
申请过程有时会非常耗时,结果难以预测。外商营业执照申请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一般来说,大多数外国投资者即使有机会获得该执照,也很少会经历这个过程。另一方面,即使获得批准的机会很少,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提交 BOI 申请。
如果您有与外商营业许可相关的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